日期:2022-03-21 点击数:2868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深圳市增强现实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Augmented Reality Appliance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SARAA。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市从事增强现实硬件、增强现实内容、增强现实平台、增强现实教育、增强现实媒体、增强现实方案、增强现实工坊、增强现实孵化器及增强现实研究院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市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深圳市增强现实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促使我市增强现实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乐群社区正泰来商务大厦706室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增强现实技术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技术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增强现实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高新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组织技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增强现实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秀成果、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增强现实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深圳市从事增强现实硬件、增强现实内容、增强现实平台、增强现实教育、增强现实媒体、增强现实方案、增强现实工坊、增强现实孵化器及增强现实研究院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增强现实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登记入会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增强现实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九)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如评优评奖、会刊、培训、出书、宣传等;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0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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