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12-05 点击数:216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加强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持续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18〕56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8〕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助推信息技术与实验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助推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变轨超车,经研究,现就加强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持续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改进项目内容与评价机制
相关高校要加大对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的经费投入,支持和鼓励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继续完善教学内容,完善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为推动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体系建设,请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负责人按年度提交本专业(或专业类)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体系建议书,相关格式材料见附件1。
二、持续开放服务
相关高校要确保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在认定后1年内面向高校和社会免费开放并提供教学服务,1年后至3年内免费开放服务内容不少于50%,3年后免费开放服务内容不少于30%。
为做好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开放共享服务工作,请相关高校组织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负责人,对照《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共享服务规范(2018版)》(见附件2)要求,对开放服务工作制度等进行完善。
三、持续加强管理
相关高校要加强对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对外联通和服务情况的监管,对每半年联通测试出现10次以上不能联通或免费开放服务内容未达标的实验教学项目,及时推动其进行整改。
为提高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管理服务的监测能力,请相关高校组织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技术接口规范 (2018版)》(见附件3)要求,完成相关数据接口连接联通。高校和建设团队在享有“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称号的同时, 应根据互惠互利协议许可“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共享平台”通过互联网免费传播基本资源,不得以“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名义进行商业使用。同时,为尊重和保护高校及教师的知识产权,有关单位对符合出版标准的拓展资源按照出版协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保障各方权益。
为确保相关工作进展,请相关高校及时通知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负责人,与我司取得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66096987,电子邮箱:sysc@moe.edu.cn。
技术咨询电话:010-58582357。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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